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蔣鈺菊
近日,資興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明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依法維護金融秩序與市場公平。
2022年1月8日,王某向歐某借款200000元,該筆資金系歐某套取金融機構貸款后轉貸。借條約定該筆所對應的銀行貸款利息由借款方支付,另每月按1%計息(每月2000元),借期一年。2022年2月至12月,歐某每月向王某催討該筆借款所對應的銀行貸款利息,王某累計支付利息30968.91元。2022年12月10日,王某再次向歐某借款200000元,重新出具借條約定共計借款400000元,月息1.5%,借期一年。后王某僅支付6000元利息,借款到期后未償還本金,歐某訴至資興法院。
資興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中,借條載明“此款銀行貸款利息由借款方支付”,結合歐某發送的銀行貸款利息截圖、王某還款金額,足以證實2022年1月8日的200000元借款系歐某從銀行貸款轉貸,該筆借款合同無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雙方按過錯承擔責任。王某明知歐某的資金來源于銀行貸款仍向其借款,并從中受益,存在過錯。
歐某從銀行貸款轉貸給王某,雖未實際使用資金,但其向銀行貸款是為了套取資金,擾亂了金融秩序,亦存在一定過錯。歐某的損失為其向銀行支付的貸款利息損失,王某、歐某均應對該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鑒于歐某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向銀行貸款的利率,以及雙方借貸目的、資金使用情況、受益和受損的事實等情形,可按年利率3.8%計算王某應承擔的貸款損失,多支付的利息抵扣本金,最終認定截至2022年12月8日,王某尚欠本金175626.47元,對該部分本金及按年利率3.8%計算的利息予以支持。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自始無效,出借人不僅無法獲得約定的高額利息,還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出借人切勿為賺取利差而套取銀行貸款轉貸,否則不僅合同無效,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追責。借款人也應提高警惕,切勿在明知資金來源違法的情況下仍借款,以免自身權益受損。民間借貸需嚴守法律底線,共同維護健康的金融市場秩序。如遇借貸糾紛,應通過合法途徑維權,切勿觸碰法律紅線。
責編:劉建軍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