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報訊(通訊員:喻志強,張雅濤)拒不配合檢查,強行駕車加速沖關駛離,拖行執勤民警數百米……9月23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襲警案,被告人陳某因犯襲警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6月18日下午,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荷塘大隊第五執勤中隊在株洲市荷塘區石宋路與東湖路附近依法開展交通查糾工作。16時許,該中隊接到緝查布控預警指令,要求對一輛車牌為湘B7CT*的小轎車進行布控查緝,該輛小轎車自2017年上戶后,一直未購買保險及辦理車輛年檢手續,且違章記錄多達53條,是當地有名的“違章王”。16時14分,被告人陳某駕駛該車輛經過查緝點時,兩名執勤輔警將該車輛攔停,要求陳某出示證件配合檢查。為逃避查處,陳某拒不配合檢查,強行駕車加速沖關駛離,明知兩名輔警懸掛在自己車輛駕駛室一側車門處,卻對他們的人身安全不管不顧,拖拽行使550米后才停車,最終造成兩名輔警人身多處損傷。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兩名被害人雖系輔警,但案發時是在人民警察帶領下實施執法行為,且執法時身著警服,佩戴執法記錄儀,已向被告人表明身份,故應視同為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被告人陳某為逃避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并造成一名輔警輕微傷的結果,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荷塘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提名人徐達江認為:人民警察因職業的特殊性,時常需要直面社會的矛盾與沖突,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遭受違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擊報復的事件時有發生。警察的執法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對襲警、辱警人員嚴肅追究法律責任,保障執法警察的人身安全,不僅是在維護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更是在捍衛國家的法律尊嚴。我們在強調人民警察文明執法的同時,必須同樣注重對人民警察依法履職的保障,若有所偏頗,其最終結果必然是破壞規則者得寸進尺,合法權利失去真正的保護。
法條鏈接:
一、立法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規定了襲警罪罪名。
二、襲警罪特征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侵害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國家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權益。人民警察執法代表了國家對社會的管理,暴力襲擊正在執法的人民警察的,既妨害了國家正常社會管理秩序,還可能給執法的人民警察人身權益造成危險或者侵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必須實施了暴力襲擊行為,但不要求造成傷害后果。暴力襲擊的對象必須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包括治安警察、交通警察、司法警察等各類警察。如果行為人襲擊的對象是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襲擊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不構成襲警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屬于自然人犯罪。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為了單位的利益,帶頭或者組織單位工作人員妨礙警察執法的行為,應按照自然人犯罪處理,追究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并且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五)刑事責任
根據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警察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責編:劉惠明
來源:法制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