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報訊(通訊員 喻志強 張雅濤)近日,株洲市荷塘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于某有期徒刑11年半,并處罰金10萬元,這是于某第3次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2008年8月,于某犯詐騙罪被南昌市東湖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2010年9月,于某再次犯詐騙罪被長沙市芙蓉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刑滿釋放后,為快速獲取錢財供揮霍,于某以發展男女朋友關系為名,通過各互聯網交友平臺廣撒網多捕魚,在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間,他同時與9名女子發展“戀愛關系”,共計騙取近7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1月,于某以裝修農莊、結算工人工資、兒子做腦瘤手術等為由,騙取受害人任某房屋貸款、銀行信用卡資金共計20萬元。2018年6月,于某利用偽造的房產證取得受害人項某信任后,以承包湖南某大學食堂為由,騙取項某房產抵押貸款、人壽保單貸款、現金、銀行信用卡資金共計20余萬元。2019年3月,于某偽造房產證取得受害人陳某信任后,以承包湖南某大學食堂內門面為由,騙取陳某現金、微信轉賬資金等共計3.6萬元。2019年5月,于某以承包到學校超市為由,騙取被害人謝某銀行信用卡資金5700元; 2019年7月,于某以承包湖南某小學小賣部為由,騙取受害人徐某銀行信用卡、微信微粒貸、黃金項鏈典當資金共計1.4萬余元。2019年7月,于某偽造校服訂制合同,以缺少資金為由騙取受害人劉某資金1.5萬元。2019年12月,于某偽造房產證,以承接學校校服、承包學校小賣部、送禮等理由,騙取受害人劉某10.5萬元。2020年4月,于某偽造校服訂單合同,以承包某小學超市、承接校服訂單為由,騙取受害人鄧某微信轉賬、銀行信用卡資金共計10萬多元。2020年6月,于某以開店缺少資金為由,騙取受害人邊某現金、支付寶花唄資金近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詐騙罪,遂作出前述判決。
責編:劉惠明
來源:法制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