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報訊(通訊員 賀倫明)湖南臨湘一男子余某在辦理購車貸款查詢個人征信報告時發現,其在臨湘某銀行有一筆10萬元貸款未予償還且產生了不良征信記錄。未曾辦理此筆貸款的余某多次找到該銀行溝通,要求銀行消除其貸款和不良征信記錄。交涉未果后,余某于2021年1月將該銀行告至臨湘法院,請求判令銀行消除其不良征信記錄以及賠償名譽損失及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臨湘某銀行工作人員劉某冒用余某的名義在該銀行貸款10萬元,貸款期限為2016年11月24日至2020年11月6日。2020年12月16日,余某在辦理車貸查詢個人征信報告時發現其名下有一筆10萬元貸款未予償還。此后,經余某與銀行多次溝通后,涉事銀行將余某名下貸款從劉某處悉數收回,并向余某出具《還款證明》,但對余某的不良征信記錄未作處理,最終導致余某無法辦理車輛貸款。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并受法律保護,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臨湘某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貸款,仔細核對借款人人證是否相符,但該行未執行相關規定,其工作人員劉某偽造貸款檔案,冒用余某的名義在該行違規辦理貸款并逾期未還,導致余某產生不良征信記錄。事發后,該銀行理應積極采取措施,將該情況上報至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并將余某不良信用記錄予以撤銷。但直到臨湘法院作出判決前,該銀行仍未將有關情況予以上報,其行為明顯存在過錯。余某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存在不良信用記錄,必然影響社會對余某名譽的公正評價,導致其名譽受損,臨湘某銀行的行為已經侵犯了余某的名譽權,故對余某要求臨湘某銀行消除其不良征信記錄的訴訟請求,臨湘法院予以支持。此外,考慮到余某為處理不良貸款記錄多次往返長沙與臨湘,產生了一定的費用,帶來不便,臨湘某銀行作為過錯方,理應賠償一定經濟損失。
最終,臨湘法院依法判令臨湘某銀行消除余某逾期貸款征信記錄,并賠償余某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和財產損失5000元。
責編:李林俊
來源:法制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