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報訊(通訊員 胡波)?為落實知識產權審判多元共治,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對批量維權的商標權、著作權的案件進行類型化、要素化審判,以判促調,縮短審理周期,并積極探索對部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且訴訟標的低于本省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知識產權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近日,該院在審理在中國少年兒童新聞出版總社有限公司、新經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青年出版總社有限公司分別訴我市相關書店、精品店侵害作品發行權糾紛批量維權案件中,原告主張,被告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相關侵權書籍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0000元。
法院認為,相關原告依其與相關權利人以簽訂出版合同,取得《創業史》《怪物大師》《植物大戰僵尸》《荒野求生》《林漢達中國歷史故事集》(珍藏版)與《長襪子皮皮》等涉案書籍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在出版合同有效期內,原告有權對未經許可復制、發行涉案書籍的行為提起訴訟。 經庭審比對,結合正版圖書與涉案公證購買書籍的印刷質量差異,能夠認定被訴侵權書籍系侵犯少兒出版社專有出版權的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十六條:“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出版、演出和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的規定,被告對涉案侵權復制品未提供合法來源,其擅自銷售案涉書籍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發行權,故法院判決被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為進一步優化服務,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基于新民訴法調整,不再明確將知識產權案件排除在小額訴訟程序案件之外,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及時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切實提高知識產權小額訴訟程序案件審理效能,做到簡化程序,但不減權利,在維護民營企業發展活力的基礎上保護知識產權。
責編:李林俊
來源:法制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