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撞人逃逸 男子獲刑八個月
2022-05-18 22:27:13
來源:法制周報 | 編輯:李林俊 | 作者:喻沛智 | 點擊量:11628
法制周報訊(通訊員 喻沛智)近日,岳陽市君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夏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8月2日8時30分許,被告人夏某某無證駕駛?cè)嗠妱幽ν熊嚕谿353道由東向西行駛,行至岳陽市君山區(qū)五星加油站路段向左變更車道時,與從左后方行駛而來的何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fā)生刮擦接觸,致何某某受傷,夏某某駕車逃離現(xiàn)場。8月6日,被告人夏某某接到岳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君山大隊民警電話,通知其自行到執(zhí)法辦案區(qū)接受調(diào)查,夏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經(jīng)岳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君山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夏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變更車道影響正常行駛的車輛,且發(fā)生事故后逃逸,造成何某某受傷,經(jīng)鑒定,何某某傷情為重傷二級。夏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9月14日,被告人夏某某與被害人何某某達成了刑事和解,賠償了被害人損失31.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夏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致一人重傷逃逸,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夏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從寬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夏某某與被害人何某某達成刑事和解,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了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編:李林俊
來源:法制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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