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陳曉)
11月9日,湖南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正式簽訂,依據民法典等法律規定,該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290余萬元。這是澧縣檢察院支持磋商的第一起生態環境損害案件。
2021年2月至2021年10月期間,湖南某公司在未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的情況下,在澧縣某鎮修建養豬場。其行為造成了大量森林資源被損毀,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今年4月份,澧縣檢察院與縣林長辦建立了“林長+檢察長”工作機制,澧縣林業局依據信息共享機制內容要求,向澧縣檢察院通報了上述案件情況。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和《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賠償權利人指定部門澧縣林業局11月啟動該案件辦理,11月8日,澧縣林業局向澧縣檢察院提出支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申請,同日,澧縣檢察院決定對本案支持磋商。
澧縣檢察院與縣林業局通過線索移送、磋商程序、溝通對接等銜接機制,迅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委托森林資源監測中心出具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意見書,有效推動賠償權利人依法進行索賠,責成當事人履行賠償義務。
在協議簽訂儀式上,賠償義務人湖南某公司表示自愿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并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并達到林業主管部門驗收標準。承諾以后嚴格守法,積極保護生態環境,11月10日,賠償義務人湖南某公司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2956360.35元繳納到位。
該案的辦理,既是落實“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落實“林長+檢察長”工作機制的具體舉措。下一步,澧縣檢察院將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加強公益訴訟檢察制度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有效銜接,加大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力度,為守護綠水青山貢獻檢察力量。
一審:李林俊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周芝華 實習編輯:楊歌 周萌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