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劉嘉豪)“法官,我想清楚了,我會主動騰房的?!苯?,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成功執結一起租賃合同案件,在執行法官的耐心釋法下,被執行人胡某愿意主動騰空門面,“強制騰房”變成“主動騰退”,有力維護企業勝訴權益,優化法治營商環境。
2019年6月,某公司與胡某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之后胡某未按期支付租金,某公司遂將胡某訴至法院,要求胡某支付欠繳租金并騰空門面。判決文書生效后,胡某未在法定期限內騰空門面,某公司多次催促無果,無奈只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執行法官立即對被執行人進行財產查控,并向其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被執行人胡某仍無動于衷,執行法官遂組織法警到門面傳喚被執行人胡某。
次日,胡某來到法院。執行法官組織雙方進行面對面協商。起初,胡某情緒較為激動,執行法官細心安撫,并告知其強制騰房的法律依據,向其釋明拒不配合將會承擔的法律后果,耐心勸說胡某騰房。
通過執行法官悉心釋法說理,胡某也開始袒露心聲,稱他就是賭氣沖動才沒有去履行。經過長達數小時的調解,最后胡某主動繳付了欠款,并表示會在一日內主動騰退門面,三日內清空交還至某公司。該案順利執行完畢。
雨湖區法院將始終秉承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健全執行工作長效機制,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把“紙上權益”兌現成“真金白銀”,賦能高質量發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爭創“為群眾辦實事示范法院”。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被執行人有以上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有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莫讓沖動毀了一生。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伏志勇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