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范瑾瑜)
近日,常德市兩級法院組織開展打擊毒品犯罪集中宣判行動,武陵、鼎城、漢壽、澧縣等法院共審結毒品犯罪案件11件,共有20人被判處刑罰,其中17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3人被判處拘役,最高獲刑十五年八個月。
審判現場
此次行動充分彰顯了全市法院堅決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下一步,全市兩級法院將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一如既往對毒品犯罪保持高壓態勢,突出打擊重點,加大禁毒普法宣傳力度,努力營造自覺拒毒、防毒的良好氛圍,為加快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常德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
?典型案例
01 澧縣三名男子販毒獲刑,最高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八個月
2022年3月至9月,被告人洪某在津市、澧縣等地向被告人唐某、饒某等人販賣18.09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下同)、45.39克甲基苯丙胺結晶(俗稱“冰毒”下同)。被告人唐某購得毒品后,又向他人轉賣40粒麻古、9克冰毒。被告人饒某向他人轉賣20粒麻古、7.79克冰毒。后來公安機關抓捕被告人洪某時,在其車輛、住房等處查獲麻古58.08克、冰毒79.9克、仿六四手槍一支。
經澧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洪某犯販賣毒品罪和私藏槍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八個月,并處沒收財產;被告人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饒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02 武陵張某販賣0.07克海洛因,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2017年4月,吸毒人員陳某通過電話聯系被告人張某購買海洛因,張某同意后約見陳某,在一賓館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巡邏民警發現并現場抓獲。民警當場從張某身上搜出0.07克海洛因。
經武陵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03 漢壽曾某與同伙販毒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21年1月,曾某伙同李某(已判決)先后多次在漢壽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 、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 共計約1.8克。
經漢壽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曾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審:周芝華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周萌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