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星區法院向被告人、被害人家屬均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
2023-04-24 13:23:18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王彩英 | 作者:陳婕妤 | 點擊量:11632
近日,婁底市婁星區法院在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針對監護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情況,向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人被害人的監護人均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和《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責令監護人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約束。
《家庭教育指導令》《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
婁星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發現,被告人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時,雖然處于戀愛關系期間,且雙方家長對兩人的關系都明知,但雙方家長在被害人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仍然放任或縱容被告人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顯然雙方家長均未對自己的孩子盡到良好的教育及監管義務,這是導致該案發生的原因之一。
針對該案未成年被告人家庭教育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法官決定向雙方家長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和《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責令其監護人到婁星區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辦案法官對未成年監護人進行家庭教育指導
法官圍繞涉案雙方的成長經歷、性格特征和導致本案發生的原因以及今后如何履行好監護職責等方面,對監護人進行教育指導,責令其依法履行好監護職責。法官強調,如違反法定義務,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將依法給予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雙方家長均當場保證,今后會加強對子女的教育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好家庭教育義務,培養子女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
婁星區法院在審判過程中,聚焦能動司法,在依法履行審判職能的同時,進一步完善家庭教育工作指導機制,為涉案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進行家庭教育提供更加科學的指導和幫助,引導監護人營造和諧融洽幸福的良好家庭氛圍,彰顯司法溫度,用心用情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王彩英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