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報訊(通訊員 唐偉能 余樂)在公交車上,因為種種原因與公交車駕駛員起爭執(zhí),沖動之下干擾司機駕駛,你的行為很有可能是在犯罪!近日,岳陽市岳陽樓區(qū)法院審理了3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羅某、喬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1年9個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今年1月16日,李某在乘坐從華容縣返回岳陽市的大巴時,因下車問題與司機楊某發(fā)生口角,繼而上前拉拽楊某手中的方向盤,楊某立即停車報警。該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
2019年6月19日,羅某與公交車司機曾某因刷卡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羅某拿起駕駛位旁的塑料桶砸向曾某頭部,曾某因視線受影響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將車輛停下,隨后報警。該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3年。
2019年10月6日,喬某在搭乘許某駕駛的公交車中因刷卡支付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上前用拳頭多次擊打許某,許某被迫停車,并報案。事情發(fā)生后,被告人喬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視為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
【法官提醒】近年來,全國各地出現(xiàn)了多起因乘客毆打公交車司機、搶奪方向盤導(dǎo)致發(fā)生交通事故甚至車毀人亡的事件。一定要正確認識到妨害公共交通安全行為的嚴重性、危害性和違法性,在生活中切不可沖動行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一旦釀錯,后果不堪設(shè)想。最新出臺的《適用正當(dāng)防衛(wèi)制度的22條指導(dǎo)意見及解析》也明確指出,乘客等人員對正在進行的妨害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wèi),共同維護公共安全。
責(zé)編:李林俊
來源:岳陽樓區(q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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