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劉倩黎 李燦)
設置涉企案件執行專員,對企業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法律指導和風險管控……近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執行工作舉措十六條》,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助力打造利企興企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除了設置涉企案件執行專員外,法院執行法官主動將案件執行立案、當事人變更、執行財產查控、財產處置等關鍵節點信息告知當事人。需要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法院優先采用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等方式,提高確定參考價的效率,并在30日內啟動財產處置程序,提高財產處置效率,降低企業實現權利的費用。法院在執行中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涉案人員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另外,法院還將推進執行全流程公開,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見證執行工作,自覺主動接受監督,積極回應其對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這十六條執行工作舉措的出臺,既是打好優化發展環境持久仗的具體行動,也是落實“四敢”精神、推進本地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生動實踐。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執行工作舉措十六條
為充分發揮執行工作職能作用,全面落實市人民政府《湘潭市打好優化發展環境持久仗“強服務、創一流”行動方案》和省法院、市委政法委《優化營商環境三項行動工作方案》要求及市委《關于落實“干部敢為、地方敢闖、企業敢干、群眾敢首創”推進湘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精神,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助力打造利企興企的法治營商環境,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湘潭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湘潭法院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執行工作舉措十六條。
第一條 開辟執行立案綠色通道 涉企執行案件優先受理,優先審查,優先立案。
第二條 設執行專員提供指導 設置涉企案件執行專員,對企業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法律指導和管控風險引導。
第三條 及時高效保全財產 對涉企訴訟保全案件,堅持審慎謙抑、平等保護,嚴格審查、依法適用,及時高效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條 實行繁簡分流、事務集約 對涉企案件進行繁簡分流,實現“簡案快執、繁案精執”;對財產查控、文書制作、送達等事務進行集約化處理,縮短辦案用時。
第五條 及時發起網查 執行立案后,三日內依法制作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7日內發起網絡查控,并將網查結果及時反饋給當事人。
第六條 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秉持善意、文明、審慎執行理念,釆用靈活查封措施,對能“活封”的財產,盡量不進行“死封”,充分發揮財產效用,避免社會資源浪費。嚴格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采取查、扣、凍措施,禁止超標的、超范圍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第七條 保護企業合法財產 在執行中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涉案人員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
第八條 提高財產處置效率 需要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優先采用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等方式,提高確定參考價的效率,并在30日內啟動財產處置程序,降低企業實現權利的費用。
第九條 及時依法委托評估、拍賣 確需委托評估的,按照評估程序的相關規定,及時委托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辦理委托事宜,出具評估報告。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按照網絡拍賣優先的原則,依法發起網拍公告,嚴格遵守網拍相關法律規定,公平競價。
第十條 主動告知關鍵節點 執行法官主動將案件執行立案、當事人變更、執行財產查控、財產處置等關鍵節點信息告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 規范案款管理 涉企案件案款到賬后,嚴格遵守“一案一賬號”規定,執行法官及時會同財務人員進行案款核算,并于15日內將執行款發放到位。
第十二條 用足用好失信懲戒措施 依法加大對拒執行為的懲處力度,用足用好法律規定的強制手段,做到限制消費措施應限盡限,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應納盡納,依法適用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對于當事人解除限消的申請,執行法官應立即嚴格審查。對已經履行法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及時解除限消,恢復信用。
第十三條 及時開展執行救濟 申請人對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和復議,受理后應立即審查,盡力縮短審查時限,并告知當事人審查情況。
第十四條 積極邀請代表委員見證執行工作開展陽光執法,推進執行全流程公開,及時接收當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并反饋案件辦理情況。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見證執行工作,自覺主動接受監督,積極回應對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第十五條 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加強執行隊伍管理,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和服務保障、責任擔當意識,提升依法服務和解決營商環境案件問題的能力。對破壞營商環境案件,中院主動開展“一案雙查”,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執行工作氛圍。
第十六條 加強法制宣傳 及時開展支持企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知識的普法宣傳活動,積極宣傳、報送涉企執行工作的宣傳稿件,引導企業誠信建設履行社會責任,助力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氛圍。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劉璐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