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報·新湖南記者 曹國強 通訊員 李艷
12月5日,湖南省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暨洞庭湖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理論與實務研究高峰論壇,在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學術理論界、實務界的60多位專家、學者匯聚一起,分享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前沿理論的思想盛宴。
岳陽中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二級巡視員簡龍湘在開幕式上致辭。副院長袁小文主持開幕式,并在學術年會、論壇上作主題演講。
省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愛年,就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和洞庭湖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基地一年來的工作作總結報告。她說,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和洞庭湖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基地,積極推進我省環境資源法學發展,為全面落實綠色湖南和法治湖南提供理論支撐和對策支持,積極為我省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作貢獻,學術研究成果豐碩,服務國家、地方環境法治成效顯著,對外交流與合作不斷加強,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喜上臺階。今后,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和洞庭湖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基地將著力服務“生態文明法治”建設,架構學會內部人才交流、成長平臺和對外交流平臺。加強基礎理論研究,做到理論創新。為相關部門提供立法、執法、司法建議,參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并為企業提供法律幫助。潛心教學和科研,為國家、社會培養環境法學人才。
省生態環境廳核與輻射管理處處長陳戰軍希望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提出更多的思想,以引領環境保護的行動。
省高院二級高級法官、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伍勝,稱贊本次大會是理論界與實務界聯動的平臺,意義非凡。
談到湖南省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的未來,省法學會副秘書長羅良方要求,要講政治,守規矩,嚴守政治紀律;要注重創新,多出研究成果;要走出去,克服理論與實踐脫節的現象;要加強能力建設,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積極參與省法學會的工作。
在高峰論壇上,各方專家代表各抒己見,就洞庭湖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獻計獻策。
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制度
李榮光 中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規范磋商內容完善磋商程序。包括程序啟動條件、磋商范圍、磋商期限。
完善第三方作為磋商主體的制度規范。結合我國現有的磋商實踐和各省市在賠償磋商程序過程中對第三方主體身份進行的要求,可以將具備專業技能的社會環保組織、省市級律師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具備與生態環境治理相關專業知識的高校學者,作為選取第三方主體的主要對象。
完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在網絡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應充分利用電視直播、網絡直播的方式向社會公布磋商程序的進程,還可以開發相關的手機APP、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實現多樣化的信息公開。賠償權利人應當明確將聽證會、論證會以及座談會在作為公眾參與的重要方式,積極聽取并收集公眾表達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對公眾意見進行反饋處理 。
落實磋商程序與司法救濟的銜接。賠償權利人在磋商失敗之后可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在磋商失敗之后賠償權利人怠于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之時,檢察機關可以通過督促程序督促賠償權利人及時履行職責,經檢察機關督促賠償權利人仍不積極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此時為實現對受損生態環境的及時救濟,檢察機關可作為適格原告直接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以此實現磋商程序與訴訟程序的銜接。
《民法典》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定位及其展開
張寶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
一個基本共識:生態環境損害。并非私益損害,既為公共損害,為何不通過公法予以解決?既為侵權責任,所侵者為何“權益”?《民法典》建立在權益侵害的基礎上,那么生態環境損害造成了何種權益侵害?因此,需關注公私法之銜接、懲罰與賠償的關系、政府同時作為索賠者和監管者之角色沖突、不同請求權主體之間的適用順位。
洞庭湖濕地生態系統管理的路徑選擇
王蓉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政法學院講師
在傳統管理模式下,洞庭湖濕地管理體制的設計主要遵循要素式管理模式,即針對生態系統的不同要素和生態系統的不同服務功能,將環境管理權分別授予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農業農村、水利等多個政府部門。而上述部門均有權在各自的管轄范圍和職權范圍內獨立地進行環境管理,從而導致不同政府部門的管理目標之間出現較大的沖突,主要表現為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之間的沖突。
洞庭湖濕地保護管理經歷了由單純的物種保護向生態系統保護轉變,由單純的強調保護向兼顧發展轉變,由單純的區域管理向流域層面轉變,由單一部門管理向多部門、跨區域合作的綜合管理機制轉變。
“濕地生態系統管理”是從環境與資源管理的角度,在充分考量濕地生態系統復雜性、系統性的基礎上,統籌兼顧生態、經濟、社會和文化的需要,采用生態學、經濟學、政治學、法學等學科的知識和方法,對濕地資源的利用、濕地自然環境和濕地生態系統的保護綜合地采取行政、經濟、社會和技術的手段進行管理的策略和方式。
它既強調綜合管理的對象是人類生態、經濟、社會和文化等多元的而不是單一的活動,管理的客體是“人”與“自然”復合的而不是割裂的有機系統。與此同時,也重視依據多學科的知識,運用多元的調控方式,包括行政的、經濟的、社會的、技術的、法律的等多領域、多學科知識和多元方式。
完善檢察機關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舉證責任分配
王昊宇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對于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現有法律均未明確規定其應適用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這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引起廣泛討論。
檢察機關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司法現狀:分配規則籠統零散且司法適用不一,舉證責任倒置適用存在缺陷。
檢察機關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完善:程序公正原則,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訴訟效率原則。檢察機關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不再機械套用舉證責任倒置。通過專門立法規定舉證責任,在分配舉證責任時,應當將被告單位與檢察機關在法律上視為地位一致的主體來實行舉證責任劃分,有時還會依據具體情況,向弱勢一方被告進行適當傾斜。
洞庭湖生態修復資金管理模式的選擇與探索
柳春龍 岳陽市君山區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
生態環境修復資金的管理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上的問題,更牽涉到權力分配和管理機制的問題。在當前,洞庭湖流域的生態修復資金交由法院主導管理,是最具有效性和效率性的選擇。
從各地生態修復資金管理模式的實踐中吸取經驗,著眼于洞庭湖流域的自然特性、社會背景、司法制度和審判實踐,構建“一個主體、兩方參與、三重監督”的洞庭湖生態修復資金管理機制。
一個主體:突出法院的管理職能。兩方參與:發揮政府和民間作用。三重監督:建立嚴格的修復驗收標準,建立利害關系人監督機制,建立資金運行公開機制。
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民間力量主導的資金管理模式的發展,創設良好的政策環境、法律環境,可能是生態環境修復資金管理模式優化升級的最優選擇。
公益訴訟應慎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顏運秋 湖南省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廣東財經大學教授
在傳統的生態環境侵權私益訴訟中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但是在生態環境公益訴訟中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懲罰性賠償制度不能被誤用,司法機關在生態環境公益訴訟中要慎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當然,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在傳統的生態環境侵權私益訴訟中適用,但也存在許多需要進一步解釋和完善的地方。
推動流域橫向生態補償制度實施與完善
李奇偉 湖南師范大學副教授
制定出臺橫向生態補償機制辦法。從我國目前情況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已經確立了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但這些規定仍然是原則性要求,并不具體,需要通過制定下位法進一步明確生態補償的關鍵問題。
結合生態綜合補償試點創新政策協同機制。要從綜合一體而不是單一環境要素角度考慮不同領域、不同要素生態補償機制建設要求,抓住提升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整體效益這一核心要求,合理分配政策資源。
在強化共同利益關聯基礎上健全激勵機制。一方面,推動建立全流域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制度。另一方面,構建流域總量控制和區域限批制度。
構建完善流域上下游政府間磋商協作機制。一方面,應不斷健全跨行政區域生態補償磋商機制。另一方面,應加強流域上下游政府間聯防共治機制建設。
規范流域橫向生態補償協議內容。協議中的補償基準應該由流域上下游地區自主協商確定,但在國家層面從原則上對其進一步規范也非常必要。在資金補償以外,中央可以選擇有條件的地區開展人才培訓、對口協作、共建園區、產業轉移等補償方式的試點,由中央財政給予適度的支持,省級政府予以政策配套,并對參與各方予以指導,從而豐富補償方式。
美國《荒野法》: 概念重識、思想變革、制度創新
潘鳳湘 湖南理工學院講師
荒野是任何具有原始與自然特征的區域,受人類直接或間接活動影響較小,或未受到人類的破壞與阻礙的自然區域,它是自然性、原始性、未開化的景觀、河流、沙漠、草原、湖泊、原始森林、公共土地、生態系統、自然遺跡等,荒野這種天然性、原生性、未開發性的固有特質,無疑是一種典型的、重要的公眾共用物類型,其并不是傳統觀念上的荒山野嶺,而是具有生態、地理(地質)、科學、教育、美學、歷史等多元價值、多元屬性的巨大遺產與財富。1964年,美國通過《荒野法》。
我國學者對荒野內涵的分析側重于生態哲學、史學、文學等方面,法學的專門性研究比較少,并且我國對荒野內涵的研究更具象化,具體羅列荒野所指稱的內容和對象。我國荒野保護所面臨的挑戰。我國并未形成荒野保護的專門性、系統性法律規范,分區治理側重于資源使用價值的實現,保存理念并未有效踐行,荒野管理專門化未形成,荒野使用未具體規范化。
我國面對荒野保護所面臨的挑戰應對方法:在我國法學理論上引入并重視“荒野”這一概念內涵,在我國環境立法上確立環境保存主義思想與理念,我國法學理論與環境立法中應重視荒野的多元非經濟價值,系統性的荒野審查與指定啟發我國保護區設定程序的不斷完善,專門化荒野行政管理體制啟發我國保護區資源管理體制的改進,剛柔并濟的荒野使用制度啟發我國環境資源使用應更制宜。
流域環境司法協作是個系統工程
吳勇 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流域環境司法協作是一個系統工程。首先要注意到我國在法定性的司法協作方面已有較為成熟的規則和成功的經驗,流域環境司法協作需要在這些規則和經驗的基礎上,結合互聯網、大數據和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實現電子化、網絡化和互聯互通。同時也要注意到流域環境司法協作的特殊性,一方面實現司法過程協作的系統構建,另一方面探索流域環境司法協作中管轄協作、裁量協作、執行協作和司法專門化協作的特殊內容。
加強濕地生態環境損害司法救濟
何娜娜 江西理工大學法學院學生
目前,我國的濕地資源面臨嚴峻的形勢,加之行政監管不力導致我國濕地面積日益萎縮。因此,有必要對濕地生態環境損害實施司法保護,濕地生態環境損害司法保護是習近平生態文明理論、生態效益補償理論基礎下的必然選擇,建立濕地生態環境損害司法保護應從解決司法管轄沖突,實施訴前行為保全,完善司法評估體系以及構建預防性濕地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等四個方面發力,推動司法對濕地生態環境損害的保護。
責編:廖悠悠
來源:法制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