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李燦)?近日,湖南高院發布《2022年度湖南法院執行實施十大案例》,湘潭中院一案例入選。
湖南永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湘潭三峰數控機床有限公司、郭某某、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湖南永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銳公司)與湘潭三峰數控機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峰公司)、郭某某、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湘潭中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湘03民初148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三峰公司償還興業銀行湘潭分行(債權受讓人為永銳公司)借款本金3490萬元及利息,被告郭某某、楊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湘潭中院查實,郭某某、楊某某名下無財產,三峰公司名下僅有一宗國有土地使用權,該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等附屬設施已抵押給本案債權人,其他機械設備已抵押給韶山農村商業銀行,韶山農村商業銀行與三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在韶山市法院執行。經勘查,三峰公司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將上述廠房分別出租給六家企業,且六家企業均正常生產經營,不愿搬離。申請人擔心市場低迷,租賃權利負擔可能導致流拍,強烈要求法院騰退六家企業。同時,三峰公司欠付數十名職工工資,在湘潭市雨湖區法院有65件案件未執行到位;尚欠繳30名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離職后在新企業不能參保,多次到湘潭市人社局信訪。
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各方訴求后,湘潭中院迅速制定執行方案,執行干警"面對面""背靠背"與各方當事人反復協調,最后確定各方都能接受的解決上述問題的一攬子方案。一是通過市場調查,多個意向競買人愿意接受帶租拍賣,消除申請執行人的顧慮。二是與六家承租企業協商,六家企業書面承諾在原合同租金、租期不變的情況下,與新買受人重新簽訂合同,使六家企業吃下"定心丸",安心生產經營。三是與湘潭市雨湖區法院、韶山市法院聯動,聯合市人社局等部門與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職工代表多次溝通,不但勸說申請執行人在處置完畢上述抵押資產后自愿放棄剩余債權,還自愿支付350萬元用于解決被執行人拖欠職工工資、社保等遺留問題。最終,湘潭中院裁定拍賣案涉資產,申請執行人以最高價3291萬元競得上述資產,該案得以執行完畢,同時湘潭市雨湖區法院涉職工工資的65件案件執行完畢,也使韶山市法院的執行案件涉及的機械設備得到順利處置。
典型意義
涉企執行案件一直是執行工作中的難點,如果處理不好不僅無法保障勝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會損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本案中,湘潭中院秉承執行一盤棋的理念,著眼大局,講究執行藝術,很好地踐行了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摒棄了就案辦案的機械司法,充分關注各方當事人核心利益,積極尋求最大公約數,既保障了申請企業、承租企業和被執行企業職工的合法利益,也實現了優化營商環境、保障企業生產、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目標,真正做到了解企憂、穩經濟、保民生。
責編:劉璐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