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制報訊(通訊員 胡蒙)近日,沅陵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報廢車受讓人被告劉某某被判賠償原告張某各項損失共計143810.4元,報廢車轉讓人被告周某某對以上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21年4月晚,原告張某酒后無證駕駛一輛非法加裝太陽傘的摩托車與被告劉某某停在道路邊的A重型自卸貨車尾部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張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人為責任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張某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劉某某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
A重型自卸貨車2020年5月已辦理了注銷手續。2020年8月周某某與劉某某簽訂了車輛買賣協議,由周某某將A重型自卸貨車以廢品的名義轉賣給劉某某,并告知該車輛不能營運。劉某某購買后,沒有為A重型自卸貨車購買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是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一方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發生交通事故時案涉車輛實際占有人為被告劉某某,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院依法確認被告劉某某承擔原告損失10%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90%的民事責任。因A重型自卸貨車沒有投保交強險,原告張某訴請被告劉某某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履行賠償義務后再按責任比例賠償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本案中被告周某某以買賣方式轉讓已經依法注銷的機動車給被告劉某某,之后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被告周某某應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沅陵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劉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編:周玉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