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交通事故意外喪生,肢殘妻子被扶養人生活費獲法院支持
2023-09-28 15:33:50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馬志軍 | 作者:喻佩 | 點擊量:17340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喻佩)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22年10月,李某駕駛車輛撞上行人羅某,致其死亡。羅某妻子歐某、女兒小羅將李某及其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因歐某系肢體四級殘疾人,其還主張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歐某系肢體四級殘疾人,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前依賴羅某扶養且無其他生活來源,其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予以支持。但肢體殘疾并不等同于喪失勞動能力,故酌情按照10%計算其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支持歐某被扶養人生活費29580元。
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該案最終被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成年近親屬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獲得支持應當滿足:一、被侵權人有扶養義務;二、被侵權人存在實際扶養行為;三、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且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之間具有扶養義務,其扶養概念是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扶養概念的應有之義。本案中,羅某生前對歐某有扶養行為,歐某又無其他收入來源,關鍵在于羅某肢體四級殘疾,能否認定其喪失勞動能力。《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GB/26341-2010)第5.5.5條載明:肢體殘疾四級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法院最終據此并綜合考慮歐某人體運動功能喪失、活動受限程度酌情計算其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為10%。
責編:馬志軍
一審:許新文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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