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2017年3月,陳某某在他人介紹下了解到某某項目,該項目按會員投資金額分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模式,靜態收益即會員在不拉新人入會投資的情形下,公司將該會員投資金額放大4-6倍不等,每天收入按投資級別倍數放大額發放到會員個人賬戶,每周提現一次;動態收益即會員至少要發展兩個以上新會員投資,拉人投資越多,獲利越多。陳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期間,通過一對一溝通、電話邀約等方式引誘他人投資,共發展200余人參與投資,收受會員資金六百余萬元人民幣。
沅陵縣公安局于2020年10月以陳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移送沅陵縣人民檢察院,沅陵縣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1月以陳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向沅陵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4月沅陵縣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十萬元。
本案中該組織通過繳納費用方式加入,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不發展任何具體業務,直接以發展人數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讓更多人加入該組織。陳某某以返現快、獲利多的方式吸引會員充值,進行金字塔盈利模式,引誘投資者投資,并通過強力洗腦等方式將受害人培養成“犯罪的工具”。
檢察官說法: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微信、語音視頻聊天室等社交平臺作為新的營銷方式被廣泛運用。傳銷組織在手段上借助互聯網不斷翻新,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以“資本運作”“消費投資”“網絡理財”“眾籌”等為名從事傳銷活動。常見的表現形式有組織者、經營者注冊成立電子商務企業,以此名義建立電子商務網站,以網絡營銷、網絡直銷等名義,變相收取入門費,設置各種返利機制,激勵會員發展下線,上線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中計酬,或以直接、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酬或者返利,這類行為,不管其手段如何翻新,只要符合傳銷組織騙取財物、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本質特征的,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論處。
檢察官提醒:
在如今花樣繁多的新傳銷模式下,群眾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人們不勞而獲的心理,才能騙取信任。對于網絡上各種花樣的宣傳,尤其是需要進行資金投入的一定要提高識別能力和自我防范的能力,謹防被誘騙參與傳銷。
來源:沅陵檢察公眾號
責編:周玉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