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鄭語芯)
案情回顧
2019年底至2022年7月,李某在經營成人用品店時,明知其進購的某壯陽藥無《藥品經營許可證》且為假藥,為牟取非法利益,仍多次從成都、武漢等地進購該藥品進行銷售。
期間,李某共進購二十余種無國藥批準文號的口服類壯陽假藥用于本人門店銷售,并出售給多家經營性保健用品店。2022年9月,22個涉案產品均被岳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為假藥。2023年1月,李某被抓獲歸案,經查,李某共對外銷售假藥金額約16000元,盈利8000余元。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向岳陽樓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李某明知是假藥而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李某曾在2017年9月因犯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最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支持了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的所有訴訟請求,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檢察官提醒
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威脅公共安全健康,無論銷售數額大小,只要在明知是假藥的情況下進行生產、銷售,即觸犯刑律。檢察官警示經營者,務必要合法經營、誠信經營。
檢察官還要提醒廣大消費者,藥品關系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不要輕信來路不明的“神藥”,藥品、保健品請務必到醫院和藥店等正規渠道購買,同時還要加強對假藥的甄別能力,仔細查看所購買藥品、保健品的外包裝或說明書是否標注有批準文號、成分、商標、生產地、有效期等內容。若發現生產、銷售假藥的情況,要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責編:馬志軍
一審:許新文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