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在KTV滑到受傷,KTV要擔責嗎?
2023-11-28 16:54:38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馬志軍 | 作者:閆亞麗 | 點擊量:9945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閆亞麗)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損害責任糾紛案,判決被告某KTV承擔20%的賠償責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1月某晚,賀某和朋友在某KTV包廂唱歌時滑倒受傷。賀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醫療費共計2.9萬元,KTV經營者支付了5000元。經鑒定,賀某被評定為輕傷一級。因雙方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2賀某訴至臨湘法院,請求賠償醫療費、康復費等各項損失。
另查明,賀某在晚餐時有少量飲酒,在唱歌時也喝了啤酒。敬酒期間,地上出現水漬,無人告知服務人員進行清理,服務員也未進入包廂主動查看。
法院認為,本案的關鍵是賀某與KTV之間責任如何劃分。判斷KTV是否承擔責任及責任比例,要以KTV在案發時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標準。實踐中,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有三方面要求,一是安全保障義務人對其所能控制的場所配套設施、設備等安全性負有保障義務;二是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配備適當人員為參加活動的他人提供預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三是在發生人身、財產損害后應及時采取救治或者其他防止損害繼續擴大的措施。通過庭審證人證言及現場調查,基本能夠證明案涉事故發生前的場地沒有水漬,且案發現場包廂內在醒目位置貼有防滑標識,導致原告賀某滑倒的地板水漬是原告一行人進包廂后造成的,被告提供的場地在案發前不存在安全隱患。但賀某一行在消費過程中,沒有主動告知服務人員清理地面水漬,服務人員也未主動查看及清理,且賀某傷后KTV經營者及工作人員未能提供及時的救治措施,法院認定KTV尚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賀某的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該案實際,本院酌定KTV承擔20%的賠償責任。
責編:馬志軍
一審:許新文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