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滕明松 申亮亮)12月14日,株洲天元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對涉嫌合同詐騙罪的葉某和涉嫌盜竊罪的殷某,分別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行政檢察部門同步開展審查,向公安機關提出了依法追究兩名被不起訴人行政責任的檢察意見。
今年7月,葉某在未取得建設方同意的情況下,與受害人姚某簽訂了施工合同,并將取得的保證金揮霍一空。姚某報案后,公安機關立案協調,葉某籌集了保證金歸還給姚某。今年10月,殷某在經過株洲市某醫院對面籃球場時,看見籃球架底座上有一臺手機,遂將其盜走。事后,民警抓獲殷某,將查獲的涉案手機歸還給被害人。
殷某、葉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主動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獲得對方諒解。案件移送天元區檢察院后,經審查認定,葉某、殷某分別構成合同詐騙罪、盜竊罪,但兩人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自首、坦白、認罪認罰、退賠等情節,檢察院決定對兩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對葉某、殷某作出刑事不起訴決定后,兩人是否不會受到任何處罰?答案是否定的。
“不起訴不等于不用承擔責任、不受處罰,在不起訴案件確有行政處罰必要時,如果對這些被不起訴人既不刑又不罰,顯然有違社會公正,只有罰當其錯,不枉不縱,才能有效維護法律權威。”檢察官滕明松表示。在刑事檢察部門對上述兩起案件作相對不起訴結案前,行政檢察部門主動與刑事檢察部門對接,全面審查兩起案件后,認為殷某、葉某雖然犯罪情節輕微,刑事責任追究上被不起訴。但兩人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又訊(通訊員 劉鳳)12月14日,茶陵縣檢察院在辦理張某涉嫌盜竊罪一案時,依法對張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并根據行刑反向銜接辦案程序向公安機關發出檢察意見書,建議對張某予以行政處罰。
2022年12月,張某多次在茶陵縣城內一工地盜竊鐵扣變賣,獲贓款450元,茶陵縣公安局以張某涉嫌盜竊罪將其移送茶陵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因該案情節輕微、張某認罪認罰并賠償受害人損失后取得對方諒解,今年3月,縣檢察院對張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縣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根據行刑反向銜接辦案程序,將案件線索移送至行政檢察部門,行政檢察部門對該案開展行政處罰必要性審查后,認為張某雖犯罪情節輕微,刑事責任追究上被不起訴,但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12月7日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檢察意見書,建議給予張某行政處罰,茶陵縣公安局于對張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責編:劉惠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