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謝佳唯)農閑時受雇賺取勞務報酬,卻因沒有簽訂合同,雇主以雙方結算金額差距較大拒絕支付報酬,而一段電話錄音成為關鍵證據。近日,岳陽市君山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務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底,余某雇胡某某在長沙地鐵口鋪貼大理石,約定按面積結算勞務費,但雙方并未簽訂勞務合同。2023年1月,工程完工后僅結算2千余元,胡某某要求余某支付剩余9千元勞務報酬,余某卻以各種理由拖延拒付。多次討要無果后,胡某某將余某起訴至君山法院,要求其支付勞務報酬。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余某實際組織施工,雖未與胡某某簽訂書面勞務合同,但胡某某提交的雙方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相關公司人員給余某的微信轉賬記錄,證據充足,且經庭審云上法庭連線核實該通話錄音的真實性,足以證實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務合同關系及余某欠付9千元勞務報酬的事實。
最終,君山法院判決余某向胡某某支付勞務報酬9千元。案件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在證據不足或者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錄音方式獲取證據。涉案的電話錄音屬于視聽資料,一般電話錄音如何獲取才能作為合法證據被法院采信呢?
一、取得方式必須合法
1.電話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任何通過不當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電話錄音的對象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撥打的電話最好是與對方一致的實名登記號碼。
3.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4.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證據都是無效的,因此在錄音時應注意言行,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二、必須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除了單一的錄音證據,如有微信聊天記錄、合同、轉賬記錄等其他關聯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能達到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效果。
責編:伏志勇
一審:樊芳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