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詢當前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困境及幾點改進工作的思考
洪江人民法院 侯俊英
近年來,隨著司法制度的改革,審判方式也經歷了大變革,“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由此紀檢監察工作的作用顯得舉足輕重,但是當前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工作重心轉移無法相適應,從而導致工作滯后,具體體現在:思維方式跟不上節奏,工作力度不夠大,改革招數不夠多,源頭防腐工作不夠深,監督范圍不夠寬。具體情況分析如下:
一、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工作現狀
1.對監督機制的認識沒有與時俱進。對紀檢監察邊緣化地認知,導致法院內部不少人認為法院的工作重心在于審判執行,認為紀檢監察對審判執行工作的界入,就會嚴重影響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紀檢監察過于認真、仔細,則會增加辦案人員思想負擔,影響一線辦案人員的情緒;還有的認為,過多地監督往往導致審判人員束縛了手腳,在審判執行工作中裹足不前,缺乏創新精神。種種現象反映部分干警對紀檢監察工作意義認識不清,歪曲了紀檢監察工作防微杜漸、治病救人的初衷。
2.紀檢監察作用發揮不夠充分。雖然近年來,最高院推行“三個規定”的填報,開通了“人民法院違法違紀舉報平臺”,積極推動法官懲戒工作常態化,從一定程序上有效遏制了違法違紀情況的發生,但是就實際情況而言,督察工作的查處還缺乏力度,主動性、全局性、有效性還有待提高。現階段紀檢監察工作大多還停留在表面上,沒有做到有的放矢。
3.業務能力、組織建設還有待加強。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室大多只有1個人,這與工作量大完全不相適應,加之人員變動頻繁,導致業務上不熟練,只能按過去老舊方式進行,創新力度不大,工作開展困難很大,任務太重導致完成質量不佳。
二、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工作改進的思考
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工作與審判執行工作哪個為一,對此筆者一直在思考這個平衡點。司法改革的推進,使得法官獨立裁判權越來越大,紀檢監察的工作隨之也越來越重要。加強紀檢監察是否與嚴重阻礙法官獨立審判?二者關系如何處理,位置如何擺,工作如何做?筆者認為改革了,放權了,審判工作的主體逐步轉移到法官身上,法院的管理工作也應當轉移到對法官管理上來。那么紀檢監察則是一條主線,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通過對法官行為監督,從而實現對審判全過程監督。要把紀檢監察工作建立在以監督法官行為為核心,對全院整體工作監察的地位上來。具體應當從下幾個方面加強紀檢、監察工作:
1.樹立正確的思想觀、人生觀。面對新形勢下紀檢監察工作的新挑戰、新要求,我們首先要從思想觀念上更新。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持之以恒糾“四風”、堅決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其次要轉變對紀檢監察工作與審判工作格格不入的思想。
2.完善制度,創新工作方法。 ①完善和健全內部紀檢監察機制。基層法院現有監督機制不完善,必須根據基層法院工作特點建章立制,逐步使紀檢監察進入制度管理、規范運行、適時調控、定期檢查的良性工作狀態。 ②增強紀檢監察辦案的獨立性。監督機構的獨立性越強,監督的效果則越好。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同在一單位,監督人員面對的是在同一院里工作的同志,低頭不見抬頭見,就存在著如何客觀、公正評價和追究的問題。更何況查出問題后,懲罰同志、殃及領導、累倒自己,倒不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來個內部消化。這就反映了一個內部監督機構的設立及職責劃分如何才能科學、合理的問題,值得探討。因此,筆者認為:我們要堅持治病救人的態度,要盡一切努力做好工作,了解實際情況,本著嚴謹的態度慎重對待。一是實事求是,不護短,發現不良線索,將一查到底,絕不姑息。二是堅持嚴肅處理,懲教結合。一旦經查屬實,違法違紀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移交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雖沒有違法違紀行為,但行為確有不當,造成案件質量問題的審判人員,追究其崗位責任,對嚴重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三是對那些反映審判人員工作作風、舉報違法違紀未能查實的,由院領導對該人員進行誡免談話。
總之,“紀檢不檢查、監察不監督就沒有威性。”“公生廉,廉生威。”這就是告訴我們必須以實際工作的成績樹立在群眾中的威性,以有為爭有位,以有位爭有威。
責編:周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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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