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李航)
2024年1月17日,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仇某某等六人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在澧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組成“3名審判員+4名人民陪審員”七人合議庭進行公開審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政機關代表等50余人參與庭審旁聽。
庭審現場
2022年8月至9月,仇某某等四人在明知劉某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仍多次將收集和生產的危險廢物鋁灰交由劉某某處置,并向其支付處置款共計32700元。后劉某某聯系貨運司機將上述危險廢物鋁灰從岳陽汨羅運輸至常德澧縣,交由同樣沒有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楊某某處置,楊某某將4車共計120噸的危險廢物鋁灰傾倒在澧縣城頭山鎮一處堰塘內。經鑒定:傾倒在堰塘的固體廢物是以鋁元素為主,并且摻雜有其他金屬元素的固體廢物,屬于鋁冶煉或者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鋁灰或二次鋁灰,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中的“HW48有色金屬采選和冶煉廢物”類別的危險廢物。經專家評估認為:仇某某等人傾倒在堰塘的鋁灰散發濃烈刺激性氣味,造成粉塵污染,嚴重影響周邊村民生活;對附近農田、水源造成嚴重污染。
澧縣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并履行公益訴訟起訴人職責。在庭審中,公訴人圍繞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詳實客觀的舉證、質證,并就被告人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法律后果等發表了公訴意見;公益訴訟起訴人圍繞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事實、生態修復所需費用、證據采信等方面發表了出庭意見。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被告仇某某等六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鋁灰,嚴重污染環境,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包括生態修復費用以及專家評估費用共計205148元,并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被告六人當庭認罪悔罪,表示自愿承擔生態修復責任,該案將擇期宣判。
“本案的起訴不僅是要讓污染者為被污染的環境買單,更要對潛在的環境破壞者予以警示。”辦理該案的檢察官這樣說道。“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生態環境保護功在當代,利在千秋。本案被告為獲取經濟利益,罔顧生態環境和周圍居民健康,害人害己,得不償失。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既是追究違法犯罪者的責任,更是為了治理和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人民群眾生態權益。澧縣檢察院將持續發揮生態環境保護檢察職能,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犯罪,守護人民美好生活環境,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
責編:周萌
一審:周芝華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