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夫妻離婚后仍可“同居”一個屋檐下
安化法院適用民法典在離婚案件中設立居住權
法制周報·新湖南訊(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 姚華輝 蔣韶)近日,安化縣人民法院江南法庭成功調解一起離婚糾紛,原被告離婚后,仍可“同居”在一個屋檐下。這是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以來,益陽市首例設定居住權的案件。
原告李某女與被告李某男因夫妻感情破裂,欲離婚且在財產分割方面產生較大分歧,訴至法院。經過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當事雙方在離婚、小孩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均達成一致意見,但對僅有的一套農村二層住房協商不成,雙方各不相讓,為自己的居住權爭吵不休。
吵鬧之際,承辦法官利用《民法典》關于居住權的相關法律規定,建議雙方均放棄房屋所有權,將其歸于婚生小孩李某乙,再將房子的居住權保留,雙方各居一層。最終,原被告均接受設立居住權的調解方案,簽字離婚。
法官說法: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第一次明確規定居住權,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幼嗍侵缸匀蝗藢τ谒怂械姆课菟碛械囊哉加?、使用為內容的用益物權。居住權是為了特定自然人基于居住而設立的物權,具有人身性,因此不可轉讓和繼承。居住權的性質為物權,不是債權,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其期限由設立居住權的協議或者遺囑約定;如果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居住權人死亡時權利終止。作為一種不動產物權,僅僅依據有效的合同尚不能設立居住權,必須經過登記方能設立物權性質的居住權。居住權一般為無償設立,但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確已感情破裂要離婚,但在財產分割上產生較大分歧,而兩人共有的一套二層房屋就是爭論的焦點,其本質就是雙方皆擔心失去房屋所有權,喪失居住權。所以本案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兩人離婚后都有地方可住,兩人孩子有保障。那么,第一步讓當事雙方將房屋所有權給其孩子,解決了孩子的保障問題。第二步,依據《民法典》中關于居住權的規定,當事雙方各自享有一層居住權,解決了兩人的居住問題。
本案的判決結果,充分體現了我國《民法典》在物權編中新增設立居住權的意義,這一權利的設立呼應了公民對美好生活的需求,為更好地保障公民權利作出了重要貢獻。
責編:廖悠悠
來源:法制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