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報·新湖南訊(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 雷清波 毛藝潯)近日,武陵源區人民法院旅游速裁法庭成功調處一起自駕游客車輛玻璃損害賠償糾紛案,游客李女士滿意而歸。
牛年春節假期,長沙李女士帶著母親自駕來到武陵源景區游玩,入住某客棧。之后,李女士將車子停放在該客棧合作的某公司停車場。隨旅行社游玩兩天后,李女士準備駕車離開客棧去張家界大峽谷景區的途中,發現愛車前擋風玻璃上端有破損裂痕。
李女士隨即聯系客棧老板,反映車輛停放期間車輛受損情況并要求給個說法,客棧老板認為與自己無關。隨后,李女士撥打110報警,警察調閱停車場的監控,發現車輛停放位置系攝像頭盲區,停車場進出口監控,因攝像頭像素等技術原因,無法判明進出停車場時,該車前擋風玻璃是否有裂痕。出警民警無法判斷受損原因,只好進行協調,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調解未果。
2月16日中午,李女士撥通了武陵源區人民法院旅游速裁法庭的投訴電話,正在吃午飯的值班法官接到電話后,立即放下碗筷,趕到現場處理。速裁法官認真聽取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向民警了解處警情況后,就地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首先,法官向雙方釋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同時,歸納爭議焦點、分析法律關系并對相關訴訟風險進行提示。
經法官釋法明理,客棧老板明白在未找到第三人造成損害之前自己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李女士亦承認自己存在失誤,開出停車場未及時發現車輛受損情況,愿意自擔相應責任。最終,雙方彼此諒解,達成和解協議:客棧老板當庭賠償李女士奔馳車前擋風玻璃損失費3200元,李女士自擔其余損失。
據悉,春節期間,武陵源區法院旅游速裁法庭全體工作人員堅守崗位,24小時值守,及時、高效化解游客在旅游途中的矛盾糾紛,消除游客的后顧之憂。
責編:廖悠悠
來源:法制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