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岳軍
案情:2011年2月21日,甲、乙二房地產公司與丁投資公司共同設立丙房地產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丁投資公司出資1650萬元,持股55%,甲、乙二房地產公司各出資675萬元,各持股22.5%。丙房地產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由丁投資公司控制并實際經營,且僅開發建設了長沙市一個房地產項目,該項目于2021年底基本建成,目前尚有部分商鋪、車位未售,以及已售房屋需要維護,剩余少部分工程款尚未完全結清。丁投資公司認可丙房地產公司總體處于凈盈利狀態,但一直未結算及分配利潤,由于丁投資公司控股并實際控制丙房地產公司,丙房地產公司最后一次召開股東會形成股東決議的時間為2019年7月30日,且決議內容是修改公司章程,同意加入黨建工作相關內容。2018年3月,法院裁定受理甲房地產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指定破產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房地產公司資產后,出于清算工作需要,多次要求丁投資公司與丙房地產公司召開股東會公布公司經營狀況、對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結算、分配紅利,均未達成一致。且丙房地產公司持續四年未召開股東大會,形成有效決議,2023年3月,甲、乙房地產公司曾提起公司股東知情權之訴。
丙房地產公司存續還是解散、怎樣才能有效保障甲房地產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那么管理人如何正確處置,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丙房地產公司不符合法定解散條件:(一)丙房地產公司管理未陷入僵局,不存在嚴重困難。甲乙房地產公司長期不參與實際經營管理,在丁投資公司的經營下, 所開發的項目已有眾多業主收房入住,公司也逐年實現盈利。丙房地產公司的運營成本原本就不依賴傳統的股東大會決策。(二)丙房地產公司存續不會損害股東利益。丙房地產公司開發的項目仍有部分商鋪、車位未售,以及已售房屋需要維護,剩余工程款尚未完全結清,丙房地產公司存續才能確保上述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待上述問題基本處理完后,即可依法進行利潤分配,丙房地產公司的存續不會使股東利益受損。(三)股東之間的矛盾完全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且甲乙房地產公司提起的知情權糾紛,在法院生效判決作出后,丙房地產公司積極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甲乙房地產公司對可分配利潤期待高,導致各方難以就利潤分配達成一致意見,才引發糾紛。利潤分配的矛盾可以通過協商、法院調解等方式處理,三方股東并非完全喪失合作、協商談判的基礎。
另有意見認為依法提起丙房產公司解散之訴,才能有效保障甲房地產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本案有個爭議焦點,其為丙房地產公司是否具備解散條件。《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釋二第1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條規定的, 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依據上述規定,甲、乙房地產公司請求提起解散丙房地產之訴的條件成立。首先,從起訴主體資格來看,甲、乙房地產公司分別持有丙房地產公司22.5%的股權,各個已超過全部股東表決權10%的,符合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主體資格。其次,從公司管理機制運行來看,丙房地產公司經營管理出現了嚴重困難。 判斷公司的經營管理是否出現嚴重困難,應當從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的運行現狀進行綜合分析,根據丙房地產公司公司章程關于組織機構、職權、議事規則的規定,丙房地產公司股東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至少應當每年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丙房地產公司最后一次召開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的時間是2019年7月30日,且此次會議所形成的決議內容主要是修改公司章程,加入黨建工作相關內容事宜,并非對經營事務進行決議。丙房地產公司已持續近4年無法正常召開董事會、股東會,經營決策機制長期失靈,公司已經無法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管理,可以認定丙房地產公司經營管理已發生嚴重困難。再次,從公司存續的后果來看,丙房地產公司存續會使甲、乙房地產公司兩個小股東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一是丙房地產公司一直由丁投資公司實際控制主導經營,丁投資公司雖然認可其管理期間丙房地產公司一直處于盈利狀態,但丙房地產公司長期不召開董事會、股東會,不通報公司的經營狀況,不向股東分配紅利,導致甲、乙房地產公司的投資目的無法實現,繼續維持公司的存續,只會產生大股東利用其優勢地位單方決策,損害小股東利益的后果。二是丙房地產公司自成立之日僅開發建設了一個項目,該項目已于2021年底基本建成,且大部分已銷售入住。公司多年無實際經營活動,僅有原項目的部分遺留問題尚未得到妥善解決。公司解散后,遺留問題可由清算組進行處理,對股東的利益不會產生實質影響,不能成為阻卻公司解散的理由。最后,從雙方矛盾的解決來看,丙房地產公司股東之間的僵局已經無法化解。且甲房地產公司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因與丙房地產公司的股權收益存在爭議,未完成分配,雙方矛盾僅僅憑知情權判決執行不能解決利潤分配問題,也嚴重損害了甲房地產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管理人最后按照第二種意見提起了公司解散之訴,乙房地產公司作為原告參加了訴訟,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作者常德鑫源清算事務有限責任公司周岳軍)
責編:伏志勇
一審:樊芳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