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勞務起紛爭,先行調解暖人心
2024-03-11 16:54:24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馬志軍 | 作者:姜博文 | 點擊量:9482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姜博文)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朱某、李某兩人承包了某發電廠的邊坡支護工作,隨后其將勞務分包給了魏某。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工程完工后,尚欠27000元未支付。魏某便來到平江法院起訴要求支付朱某、李某支付拖欠的工資。
承辦法官了解案情后,認為該案爭議不大,且符合民訴法先行調解的情形,遂在開庭前將雙方拉攏至一塊,面對面釋法,背對背說理。經過不斷的耐心調解,最終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朱某、李某向魏某支付勞務費,如未按約定支付的期限足額支付,則朱某、李某自愿支付違約金,且可自違約之日起向平江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有未付款項,雙方對本案再無其他爭議,最終鄰里握手言和。
法律小課堂:哪些案件可以先行調解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條之規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一)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二)勞務合同糾紛; (三)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五)合伙合同糾紛;(六)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但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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