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行刑反向銜接,假冒偽劣由不“刑”轉“行”
2024-03-27 14:39:03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周萌 | 作者:吳燕 | 點擊量:8939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吳燕)
日前,由臨澧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黃某立等8人跨區域制售假冒品牌名酒及包裝案一審判決生效,被告人黃某立等6人分別獲1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以7萬至15萬元不等罰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且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的向某、李某英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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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不等于“不處罰”,向某、李某英雖然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仍有必要移送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為此,臨澧縣檢察院積極探索跨區域行刑反向銜接。一方面主動與售假窩點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接,告知向某、李某英二人存在侵權行為,同時要求2名被不起訴人主動向慈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交代其違法行為。另一方面充分溝通協商,打破區域壁壘。積極與慈利縣檢察院、慈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溝通協調,在確定慈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的情況下,將2人的行政違法行為線索和證據移送至慈利縣檢察院,由慈利縣檢察院向慈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檢察意見。
“行刑反向銜接"不等于"一送了之"線索移送后,臨澧縣檢察院加強對案件跟蹤監督,多次與慈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就相關證據細節、金額認定進行溝通,主動跟進行政處罰的進展情況。3月18日,臨澧縣檢察院收到慈利縣檢察院反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慈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向某作出罰款135600元的行政處罰,對李某英作出貨值金額2.5倍罰款即176812.5元的行政處罰。
下一步,臨澧縣檢察院將加大異地行刑反向銜接探索力度、扎實做好調查研究,總結異地行刑反向銜接中普遍存在的難點、堵點,為建立常態化機制提供理論與實務支撐,在更廣領域、更深層次做實異地行刑反向銜接工作,探索推動社會治理提質增效。
責編: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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