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隱瞞病情,老人在“非急救轉運車”上死亡,誰來擔責?法院判了
同年12月13日,由于陳嗲嗲病情惡化,醫院下達了病危通知書。于是陳嗲嗲的家屬遂將負責轉運的公司訴至法院。陳嗲嗲的死亡系其自身患病導致,與被告的運送行為無關。且陳嗲嗲的家屬在陳嗲嗲病情未好轉、醫院明確告知存在轉運風險的情況下,仍堅持轉運,并向被告隱瞞了陳嗲嗲的真實情況,被告不應承擔責任。陳嗲嗲自身患有19種疾病,肺部嚴重感染,伴有呼吸衰竭,并不符合出院條件。原告方作為陳嗲嗲家屬,在陳嗲嗲病情危重、隨時可能有生命危險的情況下,選擇非急救轉運車輛進行長途轉運,是導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判決后,被告對判決結果不服, 發布時間:2024-12-16 11:53:41